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经典语录,读书笔记-豆瓣评分9.0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作者:瞿同祖

一.《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经典语录:

1.“法律所重的是伦纪问题而不是是非问题。”这句话揭示了古代中国法律的核心关注点,即维护社会伦理和家族纲纪,而非单纯判断事实的是非曲直。

2.“若士族不自重,与庶族通婚,则必为士族所不齿,为清议所不容。”此语表明了古代中国社会中士族对于婚姻选择的严格标准和阶层观念。

3.“中国古代立法皆为儒家的概念所知支配。”这句话指出了儒家思想在古代中国立法中的主导地位。

4.“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这是古代中国对婚姻的经典定义,强调了婚姻在宗族延续和祖先祭祀中的重要作用。

5.“最初犯罪的宗族部落中每一个人都可为复仇的对象,但文化进化以后这种复仇的权利渐渐地被限制。”这句话反映了古代社会复仇习俗的演变和限制。

6.“事实上兄收弟妻(包括同胞兄弟及大小功、缌麻兄弟在内)弟收兄嫂是相当普遍的习惯。”这揭示了古代中国社会中一种特殊的婚姻习俗。

7.“父母在而别立户籍,分异财产,不仅有亏待养之道,且大伤慈亲之心,较私擅用财的罪更大。”这句话体现了古代法律对于孝道和家族财产管理的严格规定。

8.“法律制度发展到生杀权完全操纵在国家机构及国君手里,自不再容许任何一个人民能随意杀人,父亲对儿子,也不能例外。”这表明了古代法律制度对生杀大权的掌控和对个人行为的约束。

9.“妾者接也,字的含义即指示非偶,所以妾以夫为君,为家长。”这句话阐释了妾在古代家庭中的地位和角色。

10.“法律承认良贱为法律地位不平等的二阶级。”这句话指出了古代法律对良民和贱民的不同待遇和地位差异。

二.《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讲了什么?

1.家族与阶级:书中详细探讨了家族在中国社会中的重要性,以及家族主义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家族的范围、特点和家族主义精神与中国古代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都是本书讨论的重点。同时,书中也深入分析了各阶级在社会生活上的差异以及在法律上不同的地位与权利。

2.婚姻:书中阐明了中国古代婚姻的目的、禁忌,以及婚姻的缔结、解除的要件。此外,还探讨了妻妾在家庭中的地位,以及婚姻与家族、社会的关系。

3.巫术与宗教:书中论述了巫术与宗教对中国古代社会和法律发展的影响,揭示了宗教信仰在古代法律中的重要地位。

4.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书中详细阐述了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的异同,以及二者在历史上的合流过程与原因。特别强调了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深远影响。

5.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书中详细描述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和实质,分析了儒家思想如何逐渐渗透到中国古代法律中,并成为其重要的指导思想。

综上所述,《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主要从家族、阶级、婚姻、巫术与宗教以及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等多个方面,深入剖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通过这些分析,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古代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以及其发展演变过程。

三.《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在阅读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本书之后,我对于中国古代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这本书以其独特的视角和深入的研究,揭示了法律与社会文化、家族制度、阶级结构之间的紧密联系。

首先,我被书中对家族制度的探讨所吸引。在中国古代,家族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其影响力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包括法律领域。家族荣誉、家族责任与法律义务紧密相连,这种联系在今天看来可能难以理解,但在古代却是天经地义。这让我意识到,法律不仅仅是一堆条文和规定,它更是社会文化的反映和产物。

其次,书中对婚姻的论述也让我印象深刻。在古代中国,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结合,更是两个家族之间的联姻。婚姻的目的、禁忌以及缔结和解除的要件都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这种规范不仅体现了古代社会对婚姻关系的重视,也反映了法律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家族和谐方面的作用。

此外,书中还提到了巫术与宗教对法律的影响。在古代,宗教信仰和巫术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进而影响了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这一点让我意识到,法律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最后,我对书中关于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的探讨也感触颇深。儒家思想强调道德教化和仁爱之心,而法家则更注重法律的威严和公正。这两种思想在古代中国的法律发展中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共同塑造了中国独特的法律文化。

总的来说,《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本书让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紧密联系。法律不仅仅是一堆冰冷的条文,它更是社会文化的反映和产物。通过了解古代中国的法律与社会关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当今法律制度的起源和演变,也能更加珍视和尊重我们所生活的社会文化环境。

四.关于作者

瞿同祖(1910-2008),长沙人。1936年毕业于燕京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云南大学历史系教授。1945年赴美国,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哈佛大学研究员。后去加拿大,任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教授。1965年回国,历任湖南省文史研究馆馆员、政协湖南省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1980年出席第二十七届欧洲汉学会议。1985年,以高级学者名义访问美国哈佛大学、芝加哥大学、华盛顿大学,阐述儒家思想与中国法律发展的关系。著有《中国封建社会》、《清代地方政府》、《汉代社会》、《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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