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无罪】宋某某交通肇事案

宋某某交通肇事案(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09邳刑初字第288号

基本案情:2008年4月16日,宋某某驾驶拖拉机因躲避前车,与同向行驶的某拖拉机相撞致其翻车,将被害人李某某砸压车下,及乘车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经事故认定,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评析意见:

1.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存在客观归罪的错误。客观归罪是不问被害人有无责任都对司机作有罪认定,把仅在客观上造成危害结果而主观上无罪过的行为视为犯罪,其结果必然是累及无辜。本案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上不当。被告人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较小,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也较小。并且公安机关在事故认定中存在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行为。

2.即使按照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被告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宋某某变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宋某某虽致一人死亡,但并没有《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酒后、吸毒后驾驶、无证、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失灵、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严重超载、逃匿”情形,不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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