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无罪】张某、陆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张某、陆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案(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1武型初字第20号)

基本案情:2001年1月2晶下午15时许,韶关市美之社总部办公室员工收到一份包裹,随后有一一陌生电话警告包裹内为爆炸装置。经报案后爆炸装置被公安干起获,内有纸条一张,内容是“总经理,请你明日三点准备好参叁拾万元现金,记住不要报警,否则,贵公司旗下分店将成为废墟”。被告人张某给陆某某购买雷管、炸药,指使他人送到美之社总部,后被控非法制造爆炸物。

评析意见:本案定罪的主要证据除了公安机关的笔迹鉴定,就是被告人的供述了,张强的供述中至少有四次与爆炸案无关,陆国民也多次供述不知道美之社爆炸案,而且被告人关于案件事实的供述也是前后反复、互相矛盾,另外,送炸弹的人,打电话通知美之社包裹里是炸弹的人还有那通电话空间是从哪里拨出的,那么多关键性的问题都悬而未决,主要是对被告人供述没有进行必要的逻辑性、常理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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