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无罪】徐某某非法储存险危物质案

徐某某非法储存险危物质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乌中刑一终字第166号)

基本案情:2007年10月2日,徐某某与其妻子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争执并踢打王某某,王某某因情绪激动,回家后服用了04年购买的用于灭杀蟑螂的敌敌畏,徐某某发现后立即送医院急救无效死亡。

评析意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及国家对危险物质的管理制度。本案中徐某某私自存放的敌敌畏实际上是同其妻子被害人形成了共同私自收藏危险物质的情形。

首先,二人收藏的目的是为消除住所内的虫害,主观上不具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伯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的故意。

其次,客观上,二人的住所是二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一瓶被使用过的,剩余容量不清的敌敌畏,存放在此不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造成危害,即不会危害公共安全。

最后,被害人因家庭琐事服毒自杀,与二人在住所内存放少量敌敌畏没有因果关系。被害人死亡是其遇到家庭矛盾,情绪失控,行为偏激,未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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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安妮律师:经济法硕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等复杂商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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