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无罪】汪某因隐匿会计凭证、账簿、报告获刑3年,高院再审宣告无罪

汪某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会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生效后,汪某被交付执行。汪某自2001年9月12日至2004年9月11日被限制人身自由,共计1095天。

刑罚执行完毕后,汪某向高院申诉,高院决定再审。

重审后,宣告汪某无罪。

在汪某被再审改判无罪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赔偿汪某被限制人身自由1095天赔偿金448227.3元及支付汪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24113.6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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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安妮律师:经济法硕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等复杂商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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