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会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生效后,汪某被交付执行。汪某自2001年9月12日至2004年9月11日被限制人身自由,共计1095天。
刑罚执行完毕后,汪某向高院申诉,高院决定再审。
重审后,宣告汪某无罪。
在汪某被再审改判无罪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赔偿汪某被限制人身自由1095天赔偿金448227.3元及支付汪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24113.6元部分。
若您有法律需要,请点击石安妮律师的君成律师团队网站,联系石律师,给您专业解答
网站:www.juscaselaw.com
公众号: 君成case
君成律师团队
石安妮律师:经济法硕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等复杂商事法律事务。
井垸律师,法学学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争议、房地产纠纷、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谈判技巧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李思霏 律师 ,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调解技巧,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顾问服务。
业务范围: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无罪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