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无罪】汪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

汪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宣中刑初字第32号)

基本案情:汪与被害人家曾有矛盾,被害人一家七口人于2004年2月4日晚餐后中毒,一名被害人死亡。汪某某有几次投毒有罪供述。

评析意见:本案之所以被判决无罪,就是因为被告人的翻供,客观证据存在两个严重问题,破坏或削弱了定罪链条的形成。本案集中地反映了客观证据缺乏或出现问题时,过于依赖言词证据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1.本案中,致被害人死亡的甲胺磷是当地一种常用的农药。一般农户都会购买并使用,被告人购买过这种农药不能证明与投毒行为存在对应关系,扣押的药瓶没有及时检验,导致不能锁定该药瓶就是犯罪时所使用的那一个,无法锁定被告人认罪供述的真实性。

2.本案发生后没有让嫌疑人对投毒现场进行详细指认。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她向被害人家地里的青菜上投毒时是直接泼洒上去的,并不是每一棵青菜上都投了毒。这种差别非常隐蔽。如果在侦查时,让其对投毒现场进行详细指认,再进行对比取样,就是最好的锁定或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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