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无罪】王某某等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王武群等非法制造爆炸物案(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2010万刑重初字第6号)

基本案情:2004年3月,王某群同王某春等人,从本村张某家私购烟卜(氯酸钾),从河南私购麻杆灰、纸、卷碾机等未办理相关生产证件搭建简易房,非法加工烟花爆竹引线。期间,曾将裁截后的短节引1火线和机房地面散落的药粉等生产垃圾扔到旁边的一废弃的窑洞中。2004年11月停产,又将生产垃圾扔到该窑洞内,并拉了一根10米左右的引1线予以引燃。2007年11月25日午,王家村王某某等六名四年级学生,手持火把来此窑洞玩要时,将窑洞内一堆用塑料而战覆盖的物品引燃发生爆炸,致五人死亡一人受伤。

评析意见:三被告人制造引线的成分不属《刑法》范畴的爆炸物,且在停产时已将残留物销毁。经鉴定,窑洞爆炸物成份与三被告生产所用原料无因果关系。

非法制造爆炸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非法制造爆炸物的法律后果是严重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来判定。具体法律后果如下:

一、刑事处罚

基础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刑罚: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的“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制造爆炸物的数量达到较大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等。

司法解释的具体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或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即构成“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重罚。

二、行政处罚

在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情况下,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也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其他法律责任

民事赔偿:

因非法制造爆炸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行为人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没收非法财物:

公安机关在查处非法制造爆炸物案件时,会依法没收非法制造的爆炸物及其违法所得。

四、案例分析

从实际案例来看,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往往伴随着严重的后果。例如,有的案件中行为人因非法制造爆炸物导致爆炸事故,不仅自身受伤,还给他人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也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追究。

五、总结

非法制造爆炸物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不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任何个人或单位都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勿以身试法。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监督和宣传,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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