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无罪】蒋某某交通肇事案

蒋正历交通肇事案(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地2008保中刑终字第73号)

基本案情:2007年12月8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等五人一起打牌喝酒,23时15分许,蒋正历提出有事要先走,被害人李某某表示送老师下楼。后二人共乘蒋某某的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至某交叉路口处时,由于该车靠中心线左侧行驶,与对向驶来的杨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及杨某次日死亡。

评析意见:

1.蒋某某是否是该车的驾驶员无充分证据证实,蒋某某提出有事先走,李某某提出送老师下楼,为何会坐上摩托,是否有把蒋某某送到目的地又返回的意思?蒋某某对是谁驾驶摩托车记不清了,被害人驾驶摩托车的可能性也会存在。

2.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具有完全排他性,且无其他证据相印证。鉴定意见书描述情形与现场不完全一致,而且户检报告反映二人的伤情是一致的,为何一个的身份是驾驶员,另一个的身份就能认定为乘客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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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安妮律师:经济法硕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等复杂商事法律事务。

井垸律师,法学学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争议、房地产纠纷、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谈判技巧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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