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经营者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彭某某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彭某某在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开立的网络商铺购买了4份“XX压力瘦身糖果”(每份为2盒60粒),共计支付货款1475.60元后,该商铺通过快递向彭某送达货物。彭某某收到上述货物并食用部分后发现,商品包装盒上虽然注明:保质期24个月;生产商某纤瘦有限公司;生产地址XX省XX市XX区XXX号;生产日期见喷码,但是产品包装上均无相关生产日期的喷码标识,亦未查询到生产商的相关信息。彭某某遂以某电子商务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电子商务公司退还货款1475.60元并支付货款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电子商务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在电商平台上销售无生产日期标识、虚构生产厂家的“XX压力瘦身糖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退还彭某货款1475.60元,并支付货款金额十倍的赔偿金14756元。
三、典型意义
目前,大众通过网络购买食品十分普遍,同时,于消费者而言,网络食品因交易环境的虚拟化潜藏着一定的风险。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上缺少生产日期信息,消费者无法对食品安全作出判断,存在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本案裁判认定电商经营者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压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秩序。
–本文来自君成律师网站
若您有法律需要,请点击君成律师团队网站,联系李律师,给您专业解答
公众号: 君成case
君成律师团队:
石安妮律师:经济法硕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等复杂商事法律事务。
井垸律师,法学学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争议、房地产纠纷、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谈判技巧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李思霏律师 ,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调解技巧,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顾问服务。
业务范围: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无罪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