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某某文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杭州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某某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
二.案件背景
某甲公司因与某乙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2知民初499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3年6月28日询问当事人,2024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三.一审情况
起诉请求:
某乙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某甲公司持有的“档位安全刀”发明专利(专利号:201110364694.3)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及生产设备、模具。
赔偿经济损失180万元及合理支出20万元。
因故意重复侵权支付惩罚性赔偿360万元。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驳回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二审情况
二审审理过程:
立案时间:2023年5月16日
询问当事人时间:2023年6月28日
公开开庭时间:2024年1月10日
出庭人员: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贵明、王春,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柏奎、袁忠卫
五.二审争议焦点:
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如落入保护范围,是否构成侵权及责任承担。
六.二审法院认定:
关于“互锁结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互锁结构”为功能性特征,未具体限定结构。说明书披露的实施例包括锁销、销孔、支持面及退让部或弹性锁片、支持面及退让部两种结构。被诉侵权产品虽具有互锁功能,但不具备涉案专利中的具体部件,不构成等同特征。
技术比对: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至少存在一个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技术特征,未落入保护范围。
侵权认定与责任:由于未落入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某乙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判决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51000元,由杭州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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