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案】捆绑交易纠纷

一、案件背景

华某燃气器具公司自2015年起在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从事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业务。2017年,该公司向民和县某村村民销售并安装了“戴某”牌壁挂锅炉。然而,川某天然气公司在受理这些村民的天然气用气申请时,要求村民必须安装其指定的壁挂锅炉,否则不予接入天然气。这一行为导致华某燃气器具公司向村民销售并安装的壁挂锅炉无法使用,最终华某燃气器具公司被迫将收取的壁挂锅炉款退还村民,并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二、案件经过

一审情况:

华某燃气器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川某天然气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7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川某天然气公司的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搭售行为,判决川某天然气公司赔偿华某燃气器具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二审情况:

川某天然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后的后继民事赔偿诉讼。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川某天然气公司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搭售商品行为,且川某天然气公司未能提交证据推翻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因此,华某燃气器具公司在提交了已经生效的案涉处罚决定书后,无需再行举证证明川某天然气公司实施了本案被诉垄断行为。

二审法院综合考量华某燃气器具公司的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因素后,认为一审法院酌定8万元赔偿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关键证据与事实认定

行政处罚决定: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川某天然气公司违反反垄断法有关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该处罚决定经过行政诉讼程序后生效。

经济损失证据:华某燃气器具公司提供了向村民退还壁挂锅炉款的微信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证明其经济损失。

五、法律适用与裁判理由

反垄断法适用:本案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认定川某天然气公司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搭售行为。

举证责任分配:根据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华某燃气器具公司在提交了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无需再行举证证明川某天然气公司实施了本案被诉垄断行为。

损害赔偿确定:一审法院在综合考量华某燃气器具公司的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壁挂锅炉拆除后二次销售价格将急剧下降等因素后,酌定赔偿金额为8万元。

六、案件意义

本案的裁判结果对于惩治垄断行为、保障基层民生、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以及规范民用天然气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本案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依法减轻原告举证责任、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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