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西区某某维修站与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鞍山分公司”)之间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二审判决书,涉及多个关键要点,以下是对该案件的综合概述: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铁西区某某维修站(以下简称“某某维修站”)
被上诉人: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鞍山分公司”)
案件类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二、案件背景
某某维修站与某某鞍山分公司曾长期合作,由某某鞍山分公司在鞍山市内提供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和宽带业务信号,而某某维修站则在合作区域内开展并办理数字电视、宽带等业务及运行维护业务。双方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合作协议,但在协议期满后续签问题上产生了争议。
三、争议焦点
市场支配地位:某某维修站主张某某鞍山分公司在鞍山市有线电视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某某鞍山分公司则辩称其在辽宁省内电视和网络宽带市场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拒绝交易行为:某某维修站指控某某鞍山分公司拒绝按原合同条件续签合同,并停止发送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拒绝交易行为。
搭售行为:某某维修站认为某某鞍山分公司搭售机顶盒和某卡的行为无效,并限制其使用其他品牌的客户终端入网。
四、二审判决要点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相关市场应界定为辽宁省鞍山市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市场,某某鞍山分公司是该市内唯一能够将该项服务覆盖全市的经营主体,因此其在该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
拒绝交易行为:关于拒绝交易行为的认定,二审判决未直接提及是否构成滥用,但强调了某某鞍山分公司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其行为应受到反垄断法的严格规制。
搭售行为:二审法院明确认定,某某鞍山分公司没有正当理由要求某某维修站在自行购买的机顶盒消耗完毕后只能使用其提供的机顶盒,这构成搭售行为,限制了某某维修站的选择权和其他供应商的交易机会。
五、判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部分支持了某某维修站的诉讼请求。具体判决内容包括赔偿某某维修站因调查涉案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但对其他直接要求续签合同或确认搭售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可能未予全面支持(具体细节需查阅原文判决书)。
六、案件意义
本案对于明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拒绝交易行为和搭售行为的认定标准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反垄断司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为类似行业的市场竞争行为提供了法律指引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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