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签订和解协议却违约,主观恶意,有悖诚实信用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二、案件背景

本案起源于隆某贸易公司与城某某工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2016年3月,隆某贸易公司因城某某工公司未支付货款及利息,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6年8月,法院作出(2016)京0106民初6385号民事判决,判令城某某工公司支付货款5284648.68元及相应利息。城某某工公司对此判决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三、和解协议内容

和解协议签订时间:2016年10月11日

协议主要内容:

城某某工公司承诺于2016年10月14日前向隆某贸易公司支付人民币300万元,剩余的本金2284648.68元、利息462406.72元及诉讼费25802元(共计2772857.4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

如城某某工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首期给付款300万元或未能在2016年12月31日前足额支付完毕全部款项的,应向隆某贸易公司支付违约金80万元。

隆某贸易公司承诺申请解除对城某某工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四、案件进展

和解协议履行情况:城某某工公司按约定支付了首期款项300万元,隆某贸易公司也依约解除了对城建重工公司财产的保全。然而,城某工公司未按期支付剩余款项。

后续诉讼:2017年1月,隆某贸易公司申请执行原一审判决所确定的债权,并于2017年6月起诉城建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80万元。

五、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城某某工公司支付隆昌贸易公司违约金80万元。

裁判理由:城某某工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且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城某某工公司作为商事主体自愿出具和解协议并承诺高额违约金,但在账户解除冻结后未依约履行后续给付义务,具有主观恶意,有悖诚实信用。一审法院判令城某某工公司依约支付80万元违约金并无不当。

六、案件意义

本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30批指导性案例之一,明确了在债务清偿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原则。这一裁判规则对于维护交易秩序、促进诚信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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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垸律师,法学学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争议、房地产纠纷、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谈判技巧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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