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以下是对该裁定书的详细解读:
一、案件背景
再审申请人合肥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玄武区某某餐饮店(以下简称某某餐饮店)及其经营者米某宏,与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某甲店(以下简称某甲锅店)、南京市秦淮区某乙店(以下简称某乙锅店)及其经营者黄某忠之间,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纠纷。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后,再审申请人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再审申请人的主张
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某某餐饮店、米某宏认为:
米某宏已合法取得“中门黑皮”商标注册证,因此其自行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使用“中门黑皮”标识的行为具有合法性。
他们的行为不构成对某甲锅店、某乙锅店、黄某忠的不正当竞争。
一、二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关于“黑皮”标识的显著性:在米某宏注册成立某某餐饮店及申请注册包含“黑皮”文字的商标之前,黄某忠经过长期经营,其“中华门黑皮砂锅”“黑皮砂锅”的名称已具有一定影响。其中,“中华门”系地名,“砂锅”系商品通用名称,因此“黑皮”是前述名称中的显著识别部分。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米某宏将包含“黑皮”文字的标识使用于自身经营或授权他人经营的店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某甲锅店、某乙锅店、黄某忠经营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因此,二审判决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是正确的。
关于商标注册的合法性:虽然米某宏主张其已合法取得包含“中门黑皮”文字的商标注册,但在其申请注册相关商标之前,黄某忠的“中华门黑皮砂锅”“黑皮砂锅”名称已经产生一定影响。而且,米某宏及某某公司、某某餐饮店实际使用的标识与其注册商标并不一致。因此,米某宏的商标注册并不能成为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抗辩理由。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由于在案证据难以证明某甲锅店、某乙锅店、黄某忠因被诉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某某公司、某某餐饮店、米某宏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后判决赔偿306.2万元,并无明显不当。二审判决对此予以维持亦无不妥。
四、裁定结果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某公司、某某餐饮店、米某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因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合肥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玄武区某某餐饮店、米某宏的再审申请。
五、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涉及商标注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最终作出了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这一裁定不仅维护了原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也对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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