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纠纷】马某堆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谭某与长沙马某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的二审裁定书,涉及多个关键要点,以下是对该案件的综合概述: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原告):谭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沙马某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某堆公司”)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二、案件背景

谭某作为蔬菜批发商户,于2017年12月22日与马某堆公司签订了《长沙吉某国际农产品物流园档位租赁合同》和《长沙吉某物流园商户入驻经营协议》,入驻马某堆公司经营的吉某物流园。谭某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租金和入驻费,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然而,谭某认为马某堆公司在长沙县蔬菜供应市场占有90%份额,具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并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强制要求谭某支付服务费,同时对相同条件的商户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严重侵害了谭某的合法利益。

三、争议焦点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谭某主张马某堆公司在长沙县蔬菜供应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谭某指控马某堆公司限定其只能与其进行交易,以不公平高价强制要求支付服务费,并对相同条件的商户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合同解除及赔偿请求:谭某请求解除与马某堆公司之间的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租金、入驻费及多收取的服务费,同时赔偿经营损失和维权费用。

四、一审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即双方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无权管辖,裁定驳回谭某的起诉。

五、二审情况

谭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虽然涉案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但本案审理并不局限于涉案合同所约定的谭某与马某堆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涉及对马某堆公司是否存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这些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平市场竞争秩序、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能以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即当然排除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了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六、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的原则,对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垄断纠纷具有参考意义。同时,本案也体现了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地位,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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