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树强等非法经营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8南法刑初字第342号)
基本案情:
温树强等人于2006年3月开始实施南海分公司“全球互动消费方案”促销活动。业务员每介绍消费者购买一份产品,业务员及其上线的物流商、代理商即可得到50于30元不等的返还,而消费者则可以按照购买的先后顺序逐次获昨分公司的定额返还,直到返还额达到6000元为止。消费者购买产品后即成为业务员,又可以同样方式推销产吕,以此推动产品销售并获取高额返利。
评析意见:
1.是否构成传销。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对传销行为进行了界定,第7条还将传销行为的具体表现界定为三种情况。由此可见,传销是其所列举的三种销售方式,与经营者有无经合法的工商登记、所销售的产品是否合格均无关。南海分公司实施的销售行为有以下特点:通过发展代理商、物流商、业务员,建立起一个层级销售网络,以购买公司一定量的定额产品为加入条件,是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取得资格后可介绍他人加入或向他人销售产品,形成上下线关系,上线人员以下线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行为完全符合《条例》规定的传销行为,应认定为传销。
2.“组织”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即指该组织具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独立的组织体系,有独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个传销组织中,所谓组织者应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东,除此之外的人,如所在传销网络中层级较高的自然人或者非自然人的公司、企业的负责人,一般不应作为组织者处理。
3.被告人郑玉芝在传销行为中的作用问题。其既不是公司实施传销行为的决策者,也不是公司传销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只是在公司委托的权限内管理本部门的工作,对南海分公司所实施的传销行为只起着间接的辅助作用,不属于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不应对犯罪单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宣告郑玉芝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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