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江苏某某纸业有限公司(某甲公司)与某某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某乙公司)及一审被告北京某某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第五分公司之间发生不正当竞争纠纷。某甲公司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苏民终1468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案件经过:
1. 乙公司起诉某甲公司及一审被告,指控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2.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某甲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4. 甲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5.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关键证据与事实认定:
1. 乙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双灯本色”卫生纸商品的包装、装潢已经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且该商品经过长期宣传和销售,具有一定知名度。
2. 二审法院认定乙公司涉案商品的包装、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3. 被诉侵权商品与乙公司涉案商品的包装、装潢在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程度较高,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
四.法律适用与裁判理由:
1.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应当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2. 二审法院认定乙公司涉案商品的包装、装潢符合上述条件,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3. 被诉侵权商品与乙公司涉案商品的包装、装潢在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五.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认定商品包装、装潢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时,需要综合考虑商品的知名度、包装装潢的显著特征等因素。同时,本案也强调了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商品在包装、装潢上的近似程度对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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