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概述
本案涉及被告人王岩及其所在的北京市德义兴商业大楼(以下简称“德义兴大楼”)的偷税行为。2004年,王岩决定并同意德义兴大楼在财务上采用以企业实际支出定收入账的做法,并开户建立账外账,通过收入不入账等方式偷逃税款。2007年1月5日,经税务机关处罚后,德义兴大楼补交了税款。
二、评析意见分析
1. 《刑法修正案(七)》的适用:
二审期间,《刑法修正案(七)》公布施行,对《刑法》第201条第1款进行了修改。这一修改对于本案的判决具有重要影响。
2. 修改后的《刑法》第201条第1款内容:
修改后的条款规定,有偷逃税行为,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3. 德义兴大楼的行为与处罚:
德义兴大楼存在偷税行为,但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及时补缴了应纳税款、滞纳金,并已交纳了行政罚款。
4. 法律后果:
根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由于德义兴大楼已经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并接受了行政处罚,因此应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结论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被告人王岩及其所在的德义兴大楼虽然存在偷税行为,但在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并补交税款、滞纳金及接受行政处罚后,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应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的处理体现了法律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惩戒与宽严相济的原则,既维护了税收秩序,又给予了违法者改正错误的机会。
综上所述,王岩等偷税案在二审期间因《刑法修正案(七)》的施行而得到了从宽处理,体现了法律对税收违法行为的灵活应对和人性化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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