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概述
本案涉及蓝亚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亚公司”)及其被告人何学录、魏正日等人。自2007年中后期开始,蓝亚公司拖欠多家供应商货款共计377万余元,并在何学录的授意下,向其中10家单位开具了价值52万余元的空头支票。随后,何学录、魏正日等人离开公司,手机关闭,蓝亚公司基本停业。
二、评析意见分析
1. 法律适用问题: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虽非司法解释,但具有参考价值。在适用时,应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分析,不能盲目套用。
法定代表人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账册不能提供等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不能仅凭此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2. 被告单位经营状况与诈骗故意:
被告单位在案发前一直有正常经营,且所采购的货物确实用于生产,这表明其有通过生产扭亏为盈的意图。
经济、金融类诈骗犯罪的故意是“直接故意”,若仅因企业管理不善、过于自信导致亏损倒闭而认定被告人有罪,显然不公。
应考虑突发性的国际事件、社会事件对行业的影响,如本案中的人民币升值对出口企业的影响。
3. 被告人一贯表现与案发后态度:
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及案发后归还欠款的态度,属于“品德”方面的证据,对认定其是否是“骗子”具有参考作用。
本案被告人案发后,其旧雇主代其赔偿报案单位的部分损失,且众多报案单位明确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系正当做生意的商人,只是生意失败。
三、个人观点与惊异之处
笔者对于评析意见中“生意失败就可以用空头支票骗人之后跑路”的观点表示惊异。这一观点似乎过于宽容,忽略了诈骗行为的严重性和法律后果。
即使被告人面临生意失败,也不应成为其采取诈骗手段逃避债务的理由。空头支票是一种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在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时,应综合考虑其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后果严重性等多个方面,而不能仅凭其生意失败就轻易给予宽恕。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案在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票据诈骗时,应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被告单位的经营状况、被告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以及案发后的态度等。同时,也应注意区分正常的商业风险与诈骗犯罪之间的界限,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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