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继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案件背景
2018年11月初,被告叶继成雇请他人在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龙潭村村后属于龙潭村范围内(土名“龙潭湾”)的山场上清理枯死松木。在此期间,叶继成滥伐活松树89株,经鉴定滥伐的立木蓄积量为22.9964立方米,折合材积13.798立方米。案发山场属于国家三级公益林,叶继成的行为造成了森林资源的损失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二、案件处理过程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不需要追究叶继成的刑事责任,于2019年7月作出不起诉决定。然而,由于叶继成滥伐公益林山场林木的行为已经破坏了生态环境,遂昌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7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考虑到遂昌县春季绿化造林工作即将结束,公益诉讼起诉人在起诉同时提出了先予执行申请,要求叶继成根据林业专家出具的修复意见原地完成补植工作。最初,专家建议补植2至3年生木荷、枫香等阔叶树容器苗1075株。但由于种植这些树种的时间节点已过,难以购置树苗,经林业专家重新评估,修复方案变更为补植1至2年生杉木苗1288株。检察机关据此于2020年4月2日变更了诉讼请求和先予执行申请。
三、裁判结果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20)浙11民初35号裁定,裁定准予先予执行。法院要求被告叶继成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案发山场及周边完成补植复绿工作。叶继成根据变更后的修复意见,于2020年4月7日完成了补植工作,浙江省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当日进行了验收。
此外,法院还判决,如果被告叶继成未按判决履行补植义务,则需承担生态功能修复费用9658.4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四、裁判要点
本案的裁判要点体现了生态恢复性司法的核心理念,即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法院认为,生态环境修复具有时效性、季节性、紧迫性,不立即修复将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扩大。因此,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五、案件意义
本案是生态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强调了生态环境修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先予执行措施,确保了受损生态环境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恢复,同时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此外,本案还体现了司法机关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为和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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