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案件背景

案件性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系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组织。

被告: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一家从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产品制造的企业。

案件起因:振华公司多次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被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多次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

判决时间:2016年7月20日。

判决书案号:(2015)德中环公民初字第1号。

二、案件详情

振华公司情况:

成立于2000年,经营范围包括电力生产、平板玻璃、玻璃空心砖、玻璃深加工、玻璃制品制造等。

2002年12月,600T/D优质超厚玻璃项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2003年11月,通过“三同时”验收。

2007年11月,高档优质汽车原片项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2009年2月,通过“三同时”验收。

2013年11月起,多次超标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污染物。

超标排放情况:

二氧化硫超标排放时段为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8月17日,共计68天。

氮氧化物超标排放时段为2013年11月5日至2014年6月23日、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1月27日,共计327天。

烟粉尘超标排放时段为2013年11月5日至2014年6月23日,共计230天。

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255吨,氮氧化物589吨,烟粉尘19吨。

行政处罚:

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分别于2013年12月、2014年9月、2014年11月、2015年2月对振华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每次处罚数额均为10万元。

2014年12月,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对振华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处罚数额为10万元。

2015年3月23日,德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振华公司立即停产整治,2015年4月1日之前全部停产,停止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

诉讼过程:

2015年3月27日,振华公司生产线全部放水停产,并准备搬迁原厂区。

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对振华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评估。

2016年7月20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三、判决结果

赔偿损失: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支付至德州市专项基金账户,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

公开赔礼道歉:振华公司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支付评估费:振华公司支付中华环保联合会所支出的评估费10万元。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包括立即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赔偿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等。

四、裁判要点分析

受理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多次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原告可以对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责任承担:法院判决振华公司承担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体现了环境司法对环境污染行为的严厉打击和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

损害评估:法院采纳了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的鉴定评估报告,以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环境损害数额,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损害评估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五、案件影响

法律意义:本案是新环保法面世后全国首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对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影响: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提高了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促进了企业加强环保设施建设和污染物排放管理。

示范效应: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效应,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和经验。

综上所述,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是一起具有重要法律意义和社会影响的案件,对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高企业环保意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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