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本案涉及被告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因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而引发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方圆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各种玻璃包装瓶生产加工的企业,拥有玻璃窑炉四座。在生产过程中,因超标排污被秦皇岛市海港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海港区环保局”)多次作出行政处罚。2016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对方圆公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方圆公司承担因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的损失,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
二、诉讼过程
1. 起诉与整改:
2016年中国绿发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后,方圆公司加快了脱硝脱硫除尘改造提升进程。
2016年6月15日,方圆公司通过了海港区环保局的环保验收。
2016年12月2日,方圆公司再次投入1965万元,为四座窑炉增设脱硝脱硫除尘备用设备一套。
2. 鉴定与评估:
法院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对方圆公司因排放大气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数额及采取替代修复措施修复被污染的大气环境所需费用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作出《方圆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环境损害鉴定意见》,确认方圆公司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而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数额共计154.96万元。
3. 一审判决: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2016)冀03民初40号民事判决,判令方圆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的损失154.96万元,分三期支付至秦皇岛市专项资金账户用于环境修复。
方圆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因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致歉声明。
方圆公司还需支付中国绿发会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
4. 二审维持原判:
中国绿发会提起上诉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冀民终75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要点分析
本案的裁判要点在于: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期间,污染者主动改进环保设施,有效降低环境风险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超标排污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程度、治理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以及防污采取的有效措施等因素,适当减轻污染者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方圆公司在被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后,积极采取了以下措施:
加快了脱硝脱硫除尘改造提升进程,并通过了环保验收。
增设了脱硝脱硫除尘备用设备,成为秦皇岛地区首家实现大气污染治理环保设备“开二备一”的企业。
在诉讼过程中,积极缴纳行政罚款,并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
基于方圆公司的上述整改措施和积极态度,人民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考虑了方圆公司超标排污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程度、治理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以及防污采取的有效措施等因素,对方圆公司在一审鉴定环境损害时间段之前的超标排污造成的损害予以折抵,从而维持了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判决的环境损害赔偿及修复费用的数额。
四、法律意义与社会影响
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推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环境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方圆公司通过主动改进环保设施、积极承担民事责任和缴纳行政罚款,实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和修复功能,同时也起到了推动企业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以及采用绿色生产方式的作用。此外,本案还充分体现了不同社会主体在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绿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及人民法院依法护佑碧水蓝天的法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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