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莲、郭丽丽、郭双双诉孙伟、河南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生命权纠纷案,是一起涉及生命权、劝阻行为及合理限度等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例。以下是对该案的详细分析:
一、基本案情
案件背景:
2019年9月23日19时40分左右,郭某骑着一辆折叠自行车从博士名城小区南门广场东侧道路出来,与5岁儿童罗某相撞,造成罗某右颌受伤出血。带自己孩子在此玩耍的孙伟见到此情况后,为保护罗某的利益,要求郭某等待罗某的母亲前来处理此事,但郭某急于离开,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孙伟站在自行车前面阻拦郭某,不让其离开。随后,郭某坐在石墩上不到两分钟即倒在地上,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
诉讼主体:
原告:刘明莲(郭某之妻)、郭丽丽、郭双双(郭某之女)。
被告:孙伟、河南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
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孙伟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河南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承担管理不善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豫1503民初8878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刘明莲、郭丽丽、郭双双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判要点
1. 劝阻行为的合法性:
行为人为了维护因碰撞而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劝阻另一方不要离开碰撞现场,且劝阻行为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属于合法行为。这一要点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为维护他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劝阻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
2. 侵权责任的豁免:
被劝阻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其近亲属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要点强调了被劝阻人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害后果,不应由劝阻人承担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三、法院生效裁判的理由
1. 孙伟的劝阻行为合法且未超过合理限度:
孙伟在见到郭某与罗某相撞后,为保护罗某的合法权益,要求郭某等待罗某的母亲前来处理,这一行为符合常理。孙伟的劝阻方式(如站在自行车前阻拦、与郭某发生言语争执等)均在正常限度之内,没有超过合理限度,因此属于合法行为。
2. 郭某的死亡与孙伟的劝阻行为无因果关系:
郭某自身患有多种疾病(如脑梗、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且事发当月曾在医院就医。孙伟的劝阻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某死亡的结果,郭某实际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因此,孙伟的劝阻行为与郭某死亡的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 孙伟对郭某的死亡无过错:
孙伟在劝阻郭某离开时,并不知道郭某身患多种危险疾病。孙伟的劝阻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利益,并不存在侵害郭某的故意或过失。在郭某倒地后,孙伟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予以救助。由此可见,孙伟对郭某的死亡无法预见,其对郭某的死亡后果发生没有过错。
四、案例影响与意义
本案对于明确劝阻行为的合法性、界定侵权责任的豁免范围具有重要意义。它提醒人们,在维护他人合法权益时,可以采取合理的劝阻行为,而不必担心因被劝阻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害后果而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本案也强调了法律对于公平和正义的追求,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指导案例142号通过具体案例的审理和判决,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劝阻行为的合法性以及侵权责任的豁免范围,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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