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143号,即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是一起涉及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名誉权侵权的典型案例。以下是对该案的详细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世达公司”)、黄晓兰。
被告:赵敏。
案由:名誉权纠纷。
案件背景:黄晓兰系兰世达公司员工,从事机器美容美甲业务。赵敏与黄晓兰因美容服务问题发生纠纷后,赵敏在微信群中发布针对黄晓兰和兰世达公司的侮辱性言论,引发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判决书案号:(2018)京03民终725号。
二、裁判要点
1. 微信群中的言论侵权认定
构成要件:认定微信群中的言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综合判断:在符合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还应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 微信群的公共空间属性
属性认定: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与现实的公共空间无本质区别。
侵权责任: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案件审理过程
一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京0113民初5491号民事判决,认定赵敏构成侵权,并判令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审:赵敏提出上诉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8)京03民终72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影响与意义
法律意义:本案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名誉权侵权的认定规则,特别是微信群等网络空间的公共空间属性及其侵权责任,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社会意义:本案提醒广大网民在网络空间中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上网,不发布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共同维护网络健康,促进文明交往。
五、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规定了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0条、第22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六、案例启示
加强网络自律:网民在网络空间中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不良言论,共同维护网络健康。
依法维权: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重视证据收集: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至关重要,应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综上所述,指导案例143号不仅为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名誉权侵权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则,也提醒广大网民在网络空间中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网络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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