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一起商标权纠纷,原告王碎永诉称被告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力思公司”)及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银泰公司”)生产、销售带有“歌力思”商标的皮包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并作出终审判决。
二、裁判要点
核心要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案件详情
1. 原告商标权情况:
王碎永于2011年6月申请注册了第7925873号“歌力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的钱包、手提包等。
2. 被告行为及抗辩:
歌力思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第1348583号“歌力思”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的服装等商品之上,并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
歌力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最早将“歌力思”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时间为1996年,具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基础。
歌力思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的吊牌上使用“歌力思”文字来指代商品生产者,并标注了“ELLASSAY”商标,明确表明了商品提供者。
3. 诉讼过程:
王碎永以歌力思公司及杭州银泰公司生产、销售上述皮包的行为构成对其商标权侵害为由提起诉讼。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歌力思公司及杭州银泰公司侵权,判决其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责任。
歌力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歌力思公司及王碎永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
4.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最高法民提字第24号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王碎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王碎永取得和行使“歌力思”商标权的行为难谓正当,其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歌力思公司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的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五、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商标权纠纷中,若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法院将以权利滥用为由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这有助于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同时警示市场参与者应遵循诚信原则,合理、善意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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