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本案是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在离婚诉讼期间或之前,一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
二、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那么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这一裁判要点明确了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存在上述行为的一方,法律将给予相应的惩罚。
三、案件详情
宋某某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雷某某财产的情况。因此,雷某某在诉讼中提出了相应的主张,要求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宋某某进行少分或不分。
四、判决结果
本案经过审理,最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京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判决书。根据裁判要点,可以推断,法院在判决中很可能支持了雷某某的主张,对宋某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进行了少分或不分的处理。
五、案件影响
本案作为指导案例,对于处理类似离婚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明确了在离婚案件中,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法律将给予严厉的制裁。这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公平与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总结
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是一起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本案的裁判要点明确了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的一方,法律将给予相应的惩罚。这一案例对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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