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洪刑二终字第116号)
一、基本案情
抢劫事实:
时间:2009年1月18日
行为:张来平伙同同伙,通过虚构被害人拣到其掉落的钱的事实,强行从被害人身上抢走1万元人民币。
诈骗事实:
时间:2009年1月20日
行为:张来平的同伙故意在另一被害人前丢下一小袋钱,张来平随后上前捡起,并要求与被害人分赃。在此过程中,张来平采取调包方式将被害人身上的8000元骗走。
二、评析意见
证据问题:
单一证据:本案有罪证据仅二被害人的陈述与辨认笔录,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体貌特征的非排他性:被害人报案时所描述的作案人体貌特征不具有排他性,这意味着无法确定张来平就是唯一的作案嫌疑人,存在被害人因急于找到作案人而导致的认识错误的可能性。
内心确信的缺乏:综合全案证据,法院无法形成张来平为本案作案人之一的“内心确信”,即无法确信张来平就是实施犯罪的人。
侦查实验报告的证明力:
模拟现场实验的性质:模拟现场实验属于侦查实验的一种,是侦查人员通过模拟、再现来探求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节存在、发生可能性的外在形式。
证明力的局限性:侦查实验结论虽然可以固定下来作为证据使用,但其证明力不能期望过高。与勘验、检查笔录相比,侦查实验笔录的客观性程度较低,它反映的是案件中某一事实或情节存在或发生与否的客观可能性,属于间接证据。
结合其他证据的必要性:侦查实验结论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证明作用。
三、结论
根据评析意见,本案在证据上存在明显不足,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支持对张来平的定罪。特别是考虑到被害人陈述与辨认笔录的单一性以及体貌特征的非排他性,法院无法确信张来平就是实施犯罪的人。因此,基于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本案可能无法对张来平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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