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概述
刘成作为公路局副局长兼路政所所长,在2008年10月上旬,未按照规定的审批手续,擅自超越其职权范围,指示经办人员违规发放了80株公路行道树的采伐许可证。值得注意的是,刘成的审批权限仅限于20株以下。
二、滥用职权行为的认定
1. 超越职权:刘成明知自己仅有20株以下的审批权限,却发放了80株的采伐许可证,明显超越了其职权范围。
2. 违规操作:刘成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这一行为违反了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职务要求。
三、关于重大损失的认定
原本,根据刘成超越职权发放采伐许可证的数量(80株),似乎可以初步认定为造成了重大损失。然而,二审检察机关通过补充侦查获取的证人证言为案件带来了新的证据。
四、二审新证据的影响
二审期间,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揭示了被砍伐的行道树中有不同比例的枯死、病虫害行道树。这部分树木由于已经枯死或受到病虫害的侵袭,对于行车安全并未构成安全隐患。因此,在评估损失时,这部分树木不应被包括在内。
五、案件的不确定性
由于新证据的出现,使得被采伐街道树的具体状况变得不确定。具体来说,无法准确区分哪些树木是健康、对行车安全有重要作用的,哪些树木是已经枯死或受病虫害影响的。这种不确定性对于案件的最终处理产生了重要影响。
六、法律适用与裁判考量
1.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虽然刘成存在明显的滥用职权行为,但由于无法确定被采伐树木的具体状况,以及这些行为是否真正导致了重大损失,因此在法律上对其行为的定性变得更加复杂。
2. 证据的重要性:此案再次强调了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由于新证据的出现,原本看似清晰的案件事实变得模糊,需要更加谨慎地评估刘成的行为及其后果。
3. 裁判的公正性: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需要充分考虑所有证据,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无法确定被采伐树木具体状况的情况下,法院可能需要更加谨慎地判断刘成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以及是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结论
刘成滥用职权案展示了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由于新证据的出现,使得原本看似简单的案件变得复杂且充满不确定性。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需要全面、客观地评估所有证据,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此案也提醒我们,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务要求,避免滥用职权和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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