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无罪】王德福贪污、挪用公款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乌中刑二抗字第1号)

一、案情概述

1. 2000年2月22日,王德福取出10万元公款存至4690个人卡中。

2. 同年9月6日,王德福将该卡中20万元转存至其个人账户中,并将其中10万元据为己有。

3. 2001年6月8日,王德福将4690卡中40万转存其证券账户中进行营利活动,后归还。

王德福辩称,涉案资金大部分是其个人累积下来的奖金收入,少部分是其他同事未领的奖金。由于相关账目已销毁,具体多少私款无法查明。关于转存营利,辩护人提供了证明材料,声称单位知道并同意王德福以个人名义办理定期储蓄以获取利息。但随后证人翻证,相关事实存疑。

二、法律依据

1. 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 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三、评析意见

1. 关于贪污罪的认定:

王德福将公款转存至个人账户,并据为己有的行为,若无法证明这些款项是其个人合法收入,则可能构成贪污罪。

辩称涉案资金大部分是个人累积的奖金收入,但由于相关账目已销毁,无法核实。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依据其他证据来判断这些款项的性质。

若无法证明王德福对这些款项有合法的所有权,结合其职务便利和非法占有行为,可以认定其构成贪污罪。

2.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王德福将公款转存至其证券账户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若未经单位同意或授权,则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辩护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声称单位知道并同意王德福的转存行为,但证人随后翻证,导致相关事实存疑。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仔细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若无法证明单位同意或授权王德福的转存行为,结合其职务便利和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可以认定其构成挪用公款罪。

3. 证据问题:

由于相关账目已销毁,导致部分事实无法查清。这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和复杂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依靠其他证据来还原事实真相,如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

四、结论

在王德福贪污、挪用公款案中,由于相关账目已销毁且存在证人翻证的情况,导致部分事实存疑。但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若无法证明王德福对涉案款项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单位同意其转存行为,则可以认定其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具体判决结果需要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进行裁量。

以上是对王德福贪污、挪用公款案的详细评析,仅供参考。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判决需结合具体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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