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邵中邢二终字第10号)
一、基本案情
1997年3月,原邵阳液压公司(以下简称“邵液公司”)决定将下属安装公司承包给邓伟龙经营,并约定了独立核算、定额上交、自负盈亏的承包方式。在承包期间,邓伟龙被指控动用了安装公司资金113万元和美金2000元用于个人使用。
二、评析意见
1. 承包方式与盈利归属
本案的承保方式是整体承包,即大包干。这种承包方式意味着承包者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经营自主权和盈利空间。
承包期间,安装公司按合同上交了全部承包费用,且承包期满后,公司投入的部分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均已收回。这表明邓伟龙在承包期间履行了合同义务。
关于盈利的归属,协议中并未明确盈利是归邓伟龙个人、经营管理人员,还是全体在编职工所有。因此,盈利的归属问题成为本案的一个争议点。
2. 资产状况与事实认定
承包期满后的资产状况尚未查清,这导致案件事实不清。在资产状况未明确的情况下,难以准确判断邓伟龙是否存在挪用公款或贪污的行为。
根据案件描述,邓伟龙被指控动用了安装公司的资金。然而,在资产状况未查清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这些资金是否属于公共财产,以及邓伟龙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或贪污。
3. 法律适用与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差异。挪用公款罪通常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而贪污罪则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在本案中,由于资产状况未查清,且盈利归属存在争议,因此难以直接认定邓伟龙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或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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