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上诉人:连云港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及其股东葛某刚
被上诉人:东台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
一审被告: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3公司”)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二、案件经过
- 一审:某2公司起诉某1公司、某3公司及葛某刚,指控其侵害发明专利权。一审法院判决某1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葛某刚承担连带责任。
- 上诉:某1公司与葛某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不承担责任。
- 二审:本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某3公司未出庭,依法缺席审理。
三、关键证据与事实认定
- 专利情况:某2公司持有的“春卷制皮机印模式供料装置”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描述了该装置的技术特征。
- 侵权证据:
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记录了某1公司通过抖音发布销售信息,并通过微信完成交易的全过程。
公证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及视频证据,显示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
- 某1公司抗辩:
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未完全覆盖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缺少浆料斗)。
声称是在某2公司诱导下按其定制要求生产,且未使用模具生产,无库存。
葛某刚主张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 某2公司主张:
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某1公司、某3公司及葛某刚应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四、法律适用与裁判理由
- 专利侵权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构成侵权。
某1公司关于缺少浆料斗及定制生产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 侵权责任:
某1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某2公司撤回“立即销毁生产模具”的诉讼请求,该部分判决内容不再执行。
葛某刚作为某1公司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唯一股东,未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
- 赔偿数额: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创造性、侵权行为的恶意程度、被诉侵权产品的价值及某2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8万元,二审予以维持。
五、案件意义
明确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本案明确了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判定标准,对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通过本案,彰显了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有利于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醒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加强内部财务管理,确保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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