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罪的成立,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未履行作为义务,二是具备履行的可能性。
一、未履行作为义务
未履行,即指行为人未执行法律或职责所要求的作为行为。在判断是否履行时,关键不在于行为人的外在动作,而在于法律所期望的作为是否得到实现。即便行为人有身体活动,若这些活动并非法律所要求,仍应视为未履行。例如,保育员在幼儿跌入粪池后,虽进行呼喊和拨弄,但法律期望的是直接抢救,因此其行为仍构成不作为犯罪。
二、具备履行的可能性
能履行,意味着行为人具有实现作为义务的实际能力。这种可能性的判断需基于事实。刑法理论指出,在以下四种情况下,行为人通常不具备履行能力:无作为能力(如昏迷、被捆绑)、生理缺陷(如喑哑、残疾)、空间限制(如距离过远无法及时干预)、缺乏必要的救助能力、经验、知识或工具(如不会游泳、非医生无法进行特定急救)。
法律不强求行为人履行无法实现的义务。因此,作为义务的可履行性对于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至关重要。只有同时满足未履行和能履行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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