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三十九条 负有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这一条款强调了爱国主义教育的严肃性和重要性,确保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切实履行其职责。对于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以维护爱国主义教育的有效实施和权威性。
除了第三十九条,该法律还包含了丰富的内容,如爱国主义教育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实施措施、支持保障等。这些内容共同构成了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法律框架,为全社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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