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发掘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推动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发挥红色资源教育功能,传承爱国主义精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古迹、传统村落、传统技艺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发掘所蕴含的爱国主义精神,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引导公民在游览观光中领略壮美河山,感受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激发爱国热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的第二十五条主要聚焦于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以及历史文化遗产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作用。以下是对该条文的详细解读:
一、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1. 政府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被明确赋予责任,要加强对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这体现了政府对红色资源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其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关键作用。
2. 发掘红色资源:
政府应发掘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这些资源是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通过发掘和利用,可以让公众更深入地了解历史,感受先辈们的奋斗精神。
3. 推动红色旅游:
政府应推动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这不仅可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更重要的是可以让游客在游览中接受爱国主义教育,感受红色文化的魅力。
4. 发挥教育功能:
红色资源应发挥其教育功能,传承爱国主义精神。通过组织参观、学习等活动,可以让公众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爱国主义的重要性,从而激发爱国热情。
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1. 部门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应加强对文物古迹、传统村落、传统技艺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这些部门在各自领域内承担着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任。
2. 发掘爱国主义精神:
在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应发掘所蕴含的爱国主义精神。这可以让公众在了解历史文化遗产的同时,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爱国主义的重要性。
3. 推进文旅融合:
政府应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通过文旅融合,可以让游客在游览观光中领略壮美河山,感受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从而更加热爱自己的祖国。
4. 引导公民:
政府应引导公民在游览观光中接受爱国主义教育。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旅游活动,可以让公民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接受爱国主义教育,激发爱国热情。
三、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的第二十五条通过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强调了红色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重要性。通过加强保护、管理和利用,发掘其中的爱国主义精神,推进文旅融合,可以引导公民在游览观光中接受爱国主义教育,激发爱国热情。这对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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