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君成律师:《爱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十二条 地方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爱国主义教育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文物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照本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并充分利用自身资源面向社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的第十二条详细规定了地方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爱国主义教育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以下是对该条文的深入解读:

一、地方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

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地方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实施,包括制定教育计划、监督教育效果、协调各方资源等,以确保爱国主义教育的有效开展。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学校爱国主义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爱国主义教育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需要加强对学校爱国主义教育的组织和管理,确保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三、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文物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如通过文化活动、媒体报道、影视作品等方式传播爱国主义思想。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职责

依照本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军队和武警部队是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力量,他们应依据国家法律和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如组织军事训练、开展国防教育、举办纪念活动等。

充分利用自身资源面向社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军队和武警部队拥有丰富的爱国主义教育资源,如革命历史遗址、英雄模范事迹等,他们应充分利用这些资源,面向社会广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全民的爱国意识和国防观念。

五、意义与影响

明确各方职责:该条文明确了地方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在爱国主义教育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有助于形成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

促进爱国主义教育全面发展:通过明确各方职责,可以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在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全面发展,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爱国主义教育的良好氛围。

增强全民爱国意识和国防观念:该条文的实施有助于增强全民的爱国意识和国防观念,提高全民的爱国素养和国防能力,为国家的繁荣富强和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的第十二条详细规定了各方在爱国主义教育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为推动爱国主义教育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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