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是关于罚款缴纳方式及例外情况的规定。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核心内容
1. 一般规定: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这是罚款缴纳的一般原则,即被处罚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完成罚款的缴纳。
2. 例外情况:
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且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这是对于小额罚款且被处罚人无异议的情况下的特殊规定。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由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存在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后,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这是考虑到特殊地区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特殊规定。
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如果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这是为了确保罚款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而作出的特殊规定。
二、法律意义
1. 保障罚款的及时缴纳:通过规定被处罚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助于保障罚款的及时缴纳,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2. 考虑特殊情况: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允许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这体现了法律对特殊情况的考虑和照顾,有助于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 规范执法行为:通过明确罚款缴纳的方式和例外情况,为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有助于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实践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被处罚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对于符合例外情况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应出具相应的收据或凭证。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罚款缴纳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罚款能够及时、准确地缴纳到指定账户。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是关于罚款缴纳方式及例外情况的重要规定。这一条款的实施有助于保障罚款的及时缴纳,考虑特殊情况,规范执法行为,并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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