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是关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以及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罚规定。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条款主旨及释义
本条旨在打击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和歧视的行为,以及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散布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宪法和法律关于民族平等、团结的基本原则,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
1.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
行为定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激起民族之间的仇恨、歧视为目的,公然以语言、文字等方式诱惑、鼓动群众。这种行为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宣扬民族间的相互敌对、仇视或相互排斥、限制、损害民族平等地位。
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在不同民族之间制造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 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行为:
行为定义:“刊载”包括发表、制作、转载等行为,这些行为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如互联网)中传播民族歧视、侮辱的内容。这些内容同样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进行贬低、诬蔑、嘲讽、辱骂以及其他歧视、侮辱的行为。
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所刊载的内容会危害社会,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处罚措施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
拘留: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
罚款: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这是一种经济上的处罚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可以并处”意味着拘留和罚款不是必须同时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选择单独适用拘留、单独适用罚款或者同时适用拘留和罚款。
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是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条款。它明确规定了对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以及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民族问题的严肃态度和坚决打击破坏民族团结行为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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