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黄之锋等45名反中乱港分子被判刑

香港“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案”19日在香港西九龙裁判法院判刑,此案是香港首宗颠覆国家政权案件,45名反中乱港分子涉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

法官宣判,戴耀廷因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入狱10年。黄之锋判囚56个月。区诺轩判囚6年9个月。赵家贤判囚7年。钟锦麟判囚6年1个月。吴政亨判囚7年3个月。

谭文豪判囚50个月。李嘉达判囚51个月。谭得志判囚53个月。胡志伟判囚53个月。施德来判囚79个月。何桂蓝判囚84个月。刘頴匡判囚53个月。杨岳桥判囚61个月。陈志全判囚78个月。邹家成判囚93个月。林卓廷判囚81个月。范国威判囚50个月。吕智恒判囚51个月。梁国雄判囚81个月。林景楠判囚62个月。柯耀林判囚79个月。(央视新闻)

什么是颠覆国家政权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以下是对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详细解读:

一、构成要件

客体:颠覆国家政权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政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对象不仅指中央国家政权组织,还包括地方各级政权组织,主要是指各级政党机关、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社会主义制度包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

客观方面:颠覆国家政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这里的“组织”是指有目的、有计划地挑选、收集人员,形成有机整体,比如拉帮结派结成反动集团,领导反动的犯罪集团,指挥拟订颠覆政权计划,指挥实施颠覆政权行动等。“策划”指密谋计划,比如幕后密谋策划改变政权性质,拟订篡党夺权计划及方案,制订躲避法律惩处的对策等。“实施”是指遵照组织者领导,贯彻执行颠覆政权的计划,即主要是参与篡党夺权、改变政权性质、改变社会主义制度的直接施行活动等。以上“组织”的方式使反动的犯罪集团具有一定整体性,“策划”的方式使反动的犯罪集团的活动具有一定谋略性、计划性,“实施”的方式使其反动的罪行得以实现。所以三种方式都是主要的犯罪内容。值得注意的是,本罪在客观方面并不要求行为人已经造成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结果出现,只要求查明行为人具有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而进行组织、策划、实施的事实就够了。

主体:颠覆国家政权罪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主体可划分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者、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首要分子,是指在颠覆国家政权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罪行重大者,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罪行比较严重的人。积极参加者,指多次参加犯罪活动和较为积极、主动的人。其他参加者,指犯罪作用一般的人。

主观方面:颠覆国家政权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二、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处罚如下: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犯颠覆国家政权罪,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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