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内容主要涉及对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具体条款如下:
一、基本处罚规定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责令违法者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
消除影响: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虚假广告所造成的影响。
罚款:
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若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则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若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则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特殊情况的处罚
对于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若情节严重,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其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
没收广告费用: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其广告费用。
罚款: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若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则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若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则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处罚: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其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四、构成犯罪的处理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若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民事责任
根据第五十六条,若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若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若造成消费者损害,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对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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