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茵能实业有限公司与宁海浙升塑料制品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上海茵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茵能公司)与宁海浙升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浙升制品厂)之间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涉及了茵能公司的一项发明专利权。

一、案件背景

原告:上海茵能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宁海浙升塑料制品厂

涉及专利:名称为“自渗灌可搭接斜插组合式多功能绿墙装置”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1110340833.9。

二、案件经过

侵权行为:

茵能公司发现,宁海绿恩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绿恩制品厂)在官方网站和阿里巴巴网店销售、许诺销售的植物墙系列花盆、双孔装置花盆、单孔挂式花盆、三孔植物墙花盆等产品侵害了茵能公司享有的发明专利权。

浙升制品厂在淘宝网店上销售绿恩制品厂生产的上述产品,并利用被诉侵权产品实施多个工程。

诉讼提起:

鉴于绿恩制品厂已注销,且浙升制品厂同意承担本案中绿恩制品厂所涉的法律责任,茵能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浙升制品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争议焦点

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法院经过比对,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因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浙升制品厂是否实施了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法院认定,浙升制品厂确实实施了上述行为,与绿恩制品厂共同构成了侵权。

四、法院判决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浙升制品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茵能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合理费用3万元。

一审判决后,浙升制品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件启示

此案再次强调了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均具有限定作用。

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相比,如果可以认定系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则与涉案专利构成等同,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企业应重视专利权的保护,对于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上海茵能实业有限公司与宁海浙升塑料制品厂之间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专利权侵权案件。此案提醒企业要重视专利权的保护,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

———本文来自西安君成律师网站(juscas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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