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深圳凯利集团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是一个涉及职业病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中核深圳凯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凯利”)
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深圳市人社局”)
第三人:张华丽,中核凯利退休职工
二、案件经过
1. 职业病诊断:
张华丽曾在核工业国营743矿工作多年,接触放射性粉尘、氡气、放射性外照射等有害因素。
2014年10月27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张华丽为“职业性放射性肿瘤”。
2. 工伤认定申请:
2014年11月21日,中核凯利向深圳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为张华丽所患职业病应认定为工伤。
中核凯利在申请中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
3. 工伤认定决定:
2015年1月20日,深圳市人社局作出深人社认字(直)〔2014〕第1411201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
该决定书认定张华丽在中核凯利工作期间无从事放射性的任何工作(即无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其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因此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4. 行政诉讼:
中核凯利不服深圳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遂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中核凯利的诉讼请求。
中核凯利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案件争议焦点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张华丽在中核凯利工作期间无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为由认定其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是否合法有据。
四、二审判决及依据
1. 二审判决: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深圳市人社局应重新对张华丽患职业病情形是否属于工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 判决依据:
工伤认定作为行政确认行为,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职权对职工是否因工作受伤或患病的事实进行确认,该事实不因职工工作单位的变动而改变。
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鉴于职业病潜伏期较长,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时的工作单位可能已不是导致其患职业病的工作单位,但工作单位的变动不改变职业病工伤认定的原则。
在本案中,张华丽被诊断为职业性放射性肿瘤,系职业病,且其患病与其在核工业国营743矿工作期间接触放射性物质有关,因此应认定为工伤。
五、案件启示
1. 职业病工伤认定的特殊性:职业病工伤认定不同于一般工伤事故认定,需要考虑职业病的潜伏期和工作单位的变动等因素。
2. 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并在职工发生职业病时积极为其申请工伤认定。
3. 行政部门的职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工伤认定,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中核深圳凯利集团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是一个涉及职业病工伤认定的典型案例,对于理解和应用职业病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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