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维奎诉云南中发石化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刁维奎诉云南中发石化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是一起涉及消费者因购买缺陷产品导致财产损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一、案件背景

1. 原告:刁维奎,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2. 被告:云南中发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法定代表人为潘二发。

二、案件经过

1. 加油事件:

2017年11月3日,刁维奎驾驶其奥迪轿车至云南中发石化有限公司位于昆明市五华区的加油站加油,加油金额为430元。

2. 车辆损害:

加油后几天,刁维奎发现车辆仪表上废气监控灯报警。

2017年11月22日,刁维奎将车辆送至云南联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发现发动机电子设备中存在故障,三元催化器、氧传感器、火花塞表面有不明白色物质。

经分析判断,上述故障与白色物质与发动机工作时的燃烧有关,维修人员建议更换三元催化器、火花塞、氧传感器、喷油嘴并清洗油箱。

3. 维修与替代车辆租赁:

云南联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车辆进行维修,共计17天,刁维奎支出维修费28743元。

在车辆维修期间,刁维奎向云南路易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奔驰小汽车替代使用,支付租金13600元。

4. 投诉与检验:

刁维奎向五华区消费者协会和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

经协调,双方同意对所加汽油进行送检。

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将云南中发石化有限公司销售的汽油送至昆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

5. 协商与诉讼:

在消协组织下,云南中发石化有限公司曾承诺待加油站正常运营后对车辆维修等费用进行赔偿。

但刁维奎多次找云南中发石化有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遂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与争议焦点

1. 诉讼请求:

刁维奎请求判令云南中发石化有限公司赔偿损失42773元(包括汽油费430元、车辆维修费28743元、车辆维修期间承租替代车辆支出的租金13600元)。

2. 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车辆损害是否因油品质量问题所致。

财产损失的计算方式及范围。

四、法院审理与判决

1. 一审审理: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认为,刁维奎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车辆损害与油品质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院驳回刁维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刁维奎负担。

2. 二审审理:

刁维奎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刁维奎提交的《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登记表》、检验报告、诊断证明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实刁维奎在云南中发石化有限公司加油站加油及因油品不合格导致车辆受损的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但二审法院的具体改判结果未在提供的信息中明确。

五、案件启示

1. 消费者维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保留好相关凭证,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

如遇商品或服务问题,消费者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并寻求法律援助。

2. 企业责任:

企业应确保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质量标准,避免给消费者造成损害。

如发生纠纷,企业应积极配合调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刁维奎诉云南中发石化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是一起涉及消费者因购买缺陷产品导致财产损害的案件。经过一审和二审的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但具体改判结果未在提供的信息中明确。该案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保留好相关凭证,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并寻求法律援助;同时,也提醒企业应确保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质量标准,避免给消费者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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