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驰诉中建荣真无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是一个备受关注的法律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周星驰,知名艺人。
被告:中建荣真无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起因:被告在其官网及多个平台上发布了使用周星驰肖像和姓名的广告,以此推广其产品,但并未获得周星驰的授权。
二、案件经过
侵权事实:
2017年1月11日,中建公司官网首页显示“把森林带回家、七天毛坯变豪宅、省心省工省时省力”的宣传广告,并配有周星驰的照片。
2017年6月19日,中建公司网站终端展示“城市森林携手‘星爷’一起见证生态墙板真功夫”的宣传广告,并配有周星驰的照片。
2017年6月19日,“创业邦”网站也刊登了相关广告,并在插图周星驰照片旁备注了周星驰的身份信息。
2017年9月5日,周星驰方在虹桥火车站购得一本《旅伴》杂志,杂志上有中建公司刊登的广告,配有周星驰的肖像和签名照片。
维权行动:
2017年1月13日,周星驰委托律师向中建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中建公司停止侵害肖像权和姓名权的行为,并澄清周星驰未与中建公司开展过任何形式的商业合作。
2017年,周星驰以中建公司侵犯其肖像权、姓名权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31,125,001元,其中包括财产性损害赔偿3000万元、合理费用支出112.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1元。同时,周星驰要求在官网、《旅伴》杂志、新浪、搜狐及一份全国性报纸上发布致歉声明。
三、法院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中建公司侵犯了周星驰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判决中建公司赔偿周星驰580,000元,其中包括财产性损害赔偿500,000元和合理费用(律师费)支出80,000元。
对于周星驰要求发布致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法院并未在判决中明确提及。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案件分析
侵权行为的认定:中建公司未经周星驰授权,在其官网及多个平台上发布使用周星驰肖像和姓名的广告,构成对周星驰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犯。
赔偿数额的确定:由于周星驰的财产损失或中建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双方就赔偿数额亦未能协商一致,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认定赔偿数额为58万元。这一赔偿数额远低于周星驰主张的3100多万元,反映了当前法律法规对于侵犯肖像权及姓名权的判罚标准相对较低。
精神损害赔偿的象征性:周星驰在诉讼中主张了1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这更多是一种象征性的诉求,旨在强调中建公司的侵权行为对其精神造成的损害。
综上所述,周星驰诉中建荣真无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人格权案件。该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周星驰的合法权益,也对类似侵权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然而,赔偿数额的相对较低也反映了当前法律法规在保护人格权方面的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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