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霞诉重庆漫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是一起涉及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劳动关系认定的典型案例。
一、案件背景
原告李林霞是一名网络主播,被告重庆漫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漫咖公司”)是一家从事直播策划服务的公司。李林霞于2017年11月进入漫咖公司,双方签订了《艺人独家合作协议》,约定李林霞在漫咖公司的合作互动平台上进行才艺演艺,漫咖公司为其提供包装推荐和优质资源,李林霞的直播收入主要来源于网友的打赏和礼物,漫咖公司按比例与其分配。
二、案件争议焦点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李林霞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基于劳动关系提出了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欠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诉讼请求。而漫咖公司则主张双方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法院审理及判决
1. 审理过程:
李林霞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故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签订的《艺人独家合作协议》的内容、双方的合作模式、李林霞的工作方式及收入来源等进行了详细审查。
2. 判决依据: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3.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艺人独家合作协议》约定的目的和背景、合作内容、收入及结算均不具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性质,不应视为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从人身依附性上来看,李林霞的直播地点、直播内容、直播时长、直播时间段并不固定,其直播行为也无法看出系履行漫咖公司的职务行为。漫咖公司基于合作关系而衍生的对李林霞作出的管理规定不应视为双方之间具有人身隶属关系的规章制度。
从经济收入来看,李林霞的直播收入主要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获得的打赏,漫咖公司并未参与李林霞的直播行为且无法掌控李林霞直播收入的多少,仅是依据其与李林霞、直播平台之间约定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双方约定的保底收入也仅是双方合作方式的一种保障和激励措施,并不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
从工作内容上看,李林霞通过漫咖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进行注册,其从事的网络直播平台系第三方所有和提供,直播内容不是漫咖公司的经营范围。漫咖公司的经营范围仅为直播策划服务,并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从事直播的内容。
因此,法院认为李林霞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并未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性质的经济、人身依附性。其基于劳动关系提起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四、案例意义
本案对于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明确了在双方签订合作协议而非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根据协议内容、双方的合作模式、工作方式及收入来源等因素综合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也提醒网络主播和传媒公司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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