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陈某某诉蔡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一、案件背景

1. 原告:林某某(男,1994年2月12日出生),陈某某(女,1993年7月20日出生),两人系夫妻关系,住广东省汕头市。

2. 被告:蔡某某(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

3. 案发时间:2016年6月2日。

4. 案发地点:汕头市濠江区仙师公庙门口。

二、案件经过

1. 2016年6月2日下午,林某某与陈某某在汕头市濠江区马路边(仙师公庙门口)发生激烈争吵,林某某连扇陈某某几个耳光,陈某某被打之后情绪失控发出尖叫。

2. 围观群众蔡某某用手机拍摄了这一过程,并随后将视频上传至互联网。

3. 林某某、陈某某得知后要求蔡某某删除视频,但蔡某某拒绝配合。

4. 2016年6月3日晚,林某某、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达濠派出所,蔡某某承认上述事情是其所为,并写下了《澄清书》,表示同意删除视频。

5. 2016年6月24日,上述视频被安徽电视台公共频道夜线60分栏目组播放,自此,该视频被各大视频网站及网络新闻头条播放,网站最高点击量达到6193.4万余次。

6. 林某某、陈某某遂以蔡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为由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及判决

1. 审理要点:

民事主体行使各自的民事权利应在法律赋予的限度之内,不得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为由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主体各自行使民事权利导致冲突的案件,应当依据事实,判断各方当事人行使其民事权利的合法性与适度性,据此平衡上述权利冲突。

2. 判决结果:

林某某在公共场所公然使用暴力侮辱他人的行为本来就属违法,为法律所禁止,蔡某某对林某某的该违法行为进行公布并无不妥,况且该视频也只是显示了林某某的背面,一般人并无法判断出其系林某某本人,故蔡某某的行为并没有侵害林某某的合法权益。

陈某某在公共场所被丈夫殴打,人格尊严本已受到侵害。蔡某某没有对陈某的容貌及形象进行隐蔽处理即公布、传播该视频,使陈某人格尊严受损害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得以扩大,给陈某造成更大的精神压力。蔡某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了陈某的人格尊严,应对陈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据此判决蔡某通知安徽卫视公共频道删除涉案视频,向陈某出具道歉书,并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四、案例意义

本案明确了互联网时代,法院在审理公民人格权与公民言论自由发生冲突的人格权纠纷案件时,应合理确定各方当事人行使其民事权利的合法性与适度性,平衡上述权利冲突,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参考价值。同时,也提醒公众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应注意是否因此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或肖像权等人格权。

综上所述,林某某、陈某某诉蔡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它不仅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对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本文来自西安君成律师网站(juscaselaw.com)

若您有法律需要,请点击西安君成律师团队网站,联系李律师,给您专业解答

网站:www.juscaselaw.com

公众号: 君成case

电话:18681949144

西安君成律师团队

石安妮律师:经济法硕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等复杂商事法律事务。

井垸律师,法学学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争议、房地产纠纷、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谈判技巧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李思霏律师 ,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调解技巧,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顾问服务。

业务范围: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无罪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