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诉广东惠食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名豪轩鱼翅海鲜大酒楼人格权纠纷案

梁某某诉广东惠食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食佳公司)、广州市越秀区名豪轩鱼翅海鲜大酒楼(以下简称名豪轩酒楼)人格权纠纷案,是一起涉及就业平等权和性别歧视的典型案例。

一、案件背景

原告:梁某某,女性,1989年10月17日出生,热爱烹饪并取得中式烹调师高级资格证书。

被告:

1. 惠食佳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西路,法定代表人伍超亮。

2. 名豪轩酒楼,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法定代表人同样为伍超亮。

二、案件经过

1. 初次应聘:

2015年6月28日,梁某某在58同城网站上看到惠食佳公司发布招聘厨房学徒的广告,指定面试地点在名豪轩酒楼。

6月29日下午,梁某某前往名豪轩酒楼应聘,填写了招聘表格后等待通知,但当天下午4点左右被告知已招满人。

2. 再次应聘及发现歧视:

2015年7月16日,梁某某再次在58同城网站上看到惠食佳公司发布相同岗位的招聘广告,但明确要求应聘者为“男性”,指定的面试地点依然是名豪轩酒楼。

7月22日下午,梁某某前往名豪轩酒楼询问,前台工作人员明确答复厨房不要女性,即便有厨师证也不录用。

3. 证据收集与公证:

梁某某对7月16日看到的招聘广告进行了公证,广州公证处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公证书。

梁某某还提交了与名豪轩酒楼前台工作人员的录音及录像资料,证明其被明确拒绝录用的情况。

4. 提起诉讼:

梁某某认为,惠食佳公司和名豪轩酒楼在发布广告、实施招聘过程中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遂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

两被告是否在招聘过程中存在侵犯梁某某就业平等权的行为。

四、法院判决及依据

1. 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从求职者角度来看,梁某某有理由相信招聘广告是由惠食佳公司发布,而名豪轩酒楼是实施招聘行为的主体。

名豪轩酒楼在梁某某应聘时安排其填写入职申请表,且在梁某某应聘之后不足一月又继续在同一网站发布同一职位的招聘广告,并将招聘条件明确为“男性”,这表明名豪轩酒楼未安排梁某某面试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而受歧视。法院认定惠食佳公司和名豪轩酒楼在招聘过程中存在对女性应聘者的区别、限制以及排斥行为,侵犯了梁某某的平等就业权。

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五、案件启示

此案强调了就业平等权的重要性,以及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因性别而歧视应聘者。

劳动者在遇到就业歧视时,应积极收集证据并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依法判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梁某某诉广东惠食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名豪轩鱼翅海鲜大酒楼人格权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就业平等权案件,对于推动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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