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种业公司)诉南通市粮棉原种场(以下简称南通原种场)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案是一起关于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案件。
一、案件背景
植物新品种权:“南粳9108”水稻品种于2015年5月1日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为CNA20101060.9。品种权人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授权高科种业公司独占实施“南粳9108”植物新品种权,生产和销售“南粳9108”水稻种子,并有权对“南粳9108”植物新品种授权前生产和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偿。
独占实施许可:2011年4月7日,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与高科种业公司订立《宁9108水稻品种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书》,约定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将其拥有的“宁9108”(后更名为“南粳9108”)水稻品种许可给高科种业公司实施,许可方式为独占实施许可,许可范围为该品种通过审定的适宜种植区域,许可费为450万元,分三期支付。高科种业公司依约支付了许可费。
二、案件经过
侵权事实:南通原种场在“南粳9108”植物新品种权授权前擅自生产和销售了该品种繁殖材料。如皋市农业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南通原种场在2014年种植了若干亩数“南粳9108”水稻种子,并在2015年3月份以白皮包装等包装形式对外销售,被举报后受到行政处罚,没收“南粳9108”1184斤及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南通原种场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并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可。
提起诉讼:高科种业公司认为南通原种场的行为侵犯了其独占实施权,遂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南通原种场支付“南粳9108”水稻新品种使用费30万元。
三、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高科种业公司追偿涉案植物新品种权使用费应否得到支持。南通原种场辩称其未侵犯高科种业公司植物新品种权,且高科种业公司要求支付30万元使用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法律依据与判决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品种权被授予后,品种权人享有在植物新品种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追偿使用费的权利。同时,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判决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高科种业公司被授权实施涉案“南粳9108”品种,支付了许可使用费450万元,相当于在植物新品种权15年保护年限内平均每年支付30万元。南通原种场未经相关权利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和销售了“南粳9108”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应该向高科种业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因此,法院判决南通原种场向高科种业公司支付追偿的“南粳9108”水稻新品种使用费30万元。
五、案件意义
本案对于维护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提醒广大企业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