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天孜食品有限公司诉盐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案

盐城市天孜食品有限公司诉盐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案是一起涉及供水合同关系及水表计量准确性的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盐城市天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孜公司”)

被告:盐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

供水关系:自2008年以来,天孜公司(前身为盐城市老周豆制品有限公司)与自来水公司存在供水往来,日用水量在200吨左右。

二、案件经过

水表更换:

2014年11月,自来水公司组织人员对天孜公司的水表进行了更换。

更换后的水表在使用过程中,天孜公司发现水表的吨位数异常,远超之前的用水量。

异议与检测:

天孜公司对用水量异常提出异议,并多次与自来水公司交涉。

自来水公司委托盐城水流量检测中心对争议水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但该检测报告未向天孜公司送达。

经法院释明后,自来水公司未能提供盐城水流量检测中心具有国家相关部门统一颁发的与案涉项目相关的检验检测资格证(CMA和CNAS证书)。

再次更换水表:

2017年9月,自来水公司以水表使用年限到期为由通知天孜公司再次更换水表。

更换后的水表在使用过程中,日均用水量明显减少。

争议水表处理:

争议水表被自来水公司拆除并自行委托争议水表的生产商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水表已使用2年6个月,封铅已被破坏,整表偏快3%。

天孜公司就2014年11月至2017年9月期间自来水公司多收的水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返还多收的水费780901元。

三、争议焦点

争议水表是否存在测量用水量不准确并且偏快的问题。

如果争议水表存在问题,自来水公司是否多收了水费,以及多收的水费数额如何确定。

四、法院审理与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自来水公司提供的争议水表检测报告系其单方委托检测,且未能提供检测机构的合法资质证明,因此该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根据天孜公司提供的用水量表格、存货明细账、电费、蒸汽费的消耗明细表等证据,以及日常经验法则,认定争议水表存在测量用水量不准确且偏快的问题。

法院酌情认定自来水公司应返还多收取的水费725795元,并驳回天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

自来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证明原则和日常经验法则认定损失数额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证据认定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规定。

《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DGJ32/C03-2007》:关于供水企业应承担的义务、计量器具的检定和使用等规定。

综上所述,盐城市天孜食品有限公司诉盐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案经过一审和二审的审理,最终判决自来水公司返还多收取的水费。该案件提醒供水企业和用水企业在供水合同关系中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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