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龙诉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纠纷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蔡玉龙,男,43岁,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中建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龙大道,法定代表人为崔开荣。
二、案件经过
入职与合同签订:蔡玉龙于2014年2月24日入职金中建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
证件提交:蔡玉龙入职后,按金中建公司的要求提交了一级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注册证书及印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注册证书、安全B证、高工证等证件。
辞职与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3月28日,蔡玉龙因个人事业发展机会的需要,向金中建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2015年4月28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证件与离职手续:蔡玉龙离职后,金中建公司未及时归还其相关证件,也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未办理建造师转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转移等离职手续。
仲裁与诉讼:蔡玉龙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仲裁决定书,终结审理该案。随后,蔡玉龙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原告诉讼请求
金中建公司归还其一级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注册证书及印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注册证书、安全B证、高工证等;
金中建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协助办理建造师转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转移等离职手续;
金中建公司支付因拖延归还证件、不办理离职手续,致其无法再就业的损失82500元(按15000元/月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10月28日止)。
四、被告辩称
原告蔡玉龙主动向其公司申请辞职;
其未扣押蔡玉龙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注册证书;
蔡玉龙要求其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不能成立。
五、法院审理与判决
关于证件归还:法院认为,蔡玉龙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安全B证、一级建造师印章交由被告金中建公司保管,故对其要求金中建公司交付上述两种材料的诉请不予支持。其他证件金中建公司已当庭归还。
关于离职手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工作岗位涉及证件的相关转移手续,以便于劳动者再次就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4月28日解除,被告金中建公司应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蔡玉龙办理离职手续。故对蔡玉龙要求金中建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协助办理建造师转出、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转移等离职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未就业损失: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导致劳动者在再次就业时无法办理相关入职手续,或者无法出示相关证件,而不能顺利就业的,损害了劳动者再就业权益,应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赔偿。本案中,金中建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蔡玉龙办理离职手续,也未及时归还相关证件,影响了蔡玉龙的再就业权益。故判决金中建公司支付蔡玉龙未办理离职手续而造成的损失55900元(按照蔡玉龙在金中建公司离职前月平均工资13975元,计算期间酌定为4个月)。
六、二审结果
一审宣判后,蔡玉龙与金中建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审理,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法律依据
本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判决。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蔡玉龙诉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和归还证件而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法院的判决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提醒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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