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是一起涉及法定继承权的案件。

一、案件背景

被继承人孙某某的婚姻关系及子女情况:

孙某某与邹某娟于1974年3月登记结婚,1974年12月22日生育一女,即本案原告邹某蕾(原名孙某蕾),后更名邹某蕾。1981年9月28日,孙某某与邹某娟经法院调解离婚,邹某蕾随邹某娟生活。

孙某某与陈某某于1984年再婚,婚后陈某(陈某某与其前夫所生之子)随孙某某共同生活。1991年,孙某某与陈某某协议离婚,约定陈某由陈某某抚养。

孙某某与刘某某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并于2000年11月16日协议离婚。

2002年5月16日,孙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即被告孙某。

被继承人孙某某的遗产情况:

孙某某于2016年5月3日死亡,未留有遗嘱。

系争房屋是登记在被继承人孙某某名下的个人财产,位于上海市西藏北路x室。

二、案件经过

继承权争议:

原告邹某蕾主张作为孙某某与前妻邹某娟所生女儿,有权继承孙某某的遗产。

被告高某某、孙某共同辩称,原告邹某蕾并无确凿证据证明被继承人孙某某与邹某蕾是父女关系,且孙某某生前仅育有被告孙某一女。同时,被告陈某亦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是与被继承人孙某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被告陈某辩称,其作为孙某某的继子女,与孙某某、陈某某共同生活在孙某某户籍地上海市重庆北路x号,有权依法继承孙某某的遗产。

法院审理过程: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本案系争房屋系原登记在被继承人孙某某个人名下的产权房屋,应由孙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因此,判决系争房屋由原告邹某蕾及被告高某某、孙某、陈某按份共有,各享有四分之一产权份额。

高某某、孙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两上诉人各自享有上海市西藏北路x室房屋产权二分之一份额。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并依职权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调取了陈某的出入境记录。二审法院认为,陈某与孙某某的继父子关系在孙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已经解除,且之后双方再无往来。因此,陈某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被继承人孙某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据此,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了一审判决中关于陈某为法定继承人的不当认定。

三、案件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关于陈某为法定继承人的部分;

确认系争房屋由原告邹某蕾及被告高某某、孙某按份共有,各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因陈某不享有继承权,故其原享有的四分之一产权份额由其他继承人平分);

邹某蕾、高某某、孙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共同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并相互配合,因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三人依法分别负担。

四、案件启示

本案涉及法定继承权的认定问题,特别是继父母子女之间扶养关系的认定。实务中判断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需确定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并以继承实际发生时为节点。离婚后,在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情况下,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继父母去世时,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以符合继承法中规定的“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形为由,主张对继父母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本文来自西安君成律师网站(juscaselaw.com)

若您有法律需要,请点击西安君成律师团队网站,联系李律师,给您专业解答

网站:www.juscaselaw.com

公众号: 君成case

电话:18681949144

西安君成律师团队

石安妮律师:经济法硕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等复杂商事法律事务。

井垸律师,法学学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争议、房地产纠纷、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谈判技巧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李思霏律师 ,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调解技巧,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顾问服务。

业务范围: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无罪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